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,保险理赔款归谁?

  • 2020/12/1 8:50:29

导读:当私家车在维修又急需远距离出行的时候,许多人都会选择借车。而在开他人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,肇事者一般都会支付受损车辆的维修费!那么,事故保险理赔款到账后,保险理赔款究竟该归谁所有呢?

  当私家车在维修,自己又急需远距离出行的时候,许多人都会选择向朋友借车。而在开他人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,肇事者一般都会支付受损车辆的维修费!那么,事故保险理赔款到账后,保险理赔款究竟该归谁所有呢?

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,保险理赔款归谁?

  相关案例

  据了解,2013年10月30日,乌鲁木齐市民蒋某未经车主王某同意,将车牌号为新 AT***0的出租车开走,车辆行驶至华凌公寓路段时,与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新A5***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,致该客车上的乘客王景生受伤。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,王景生无责任。

  事后,蒋某支付了出租车维修费5200元及小型客车维修费88037.34元。因该出租车挂靠某出租汽车公司,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理赔款共计55331.04元支付给了出租汽车公司。

  今年1月23日,出租汽车公司扣除此次事故交通肇事罚款后,将剩余的48510.84元交通事故理赔款返还给王某。

  蒋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理赔款,王某以蒋某未经其同意开车发生交通事故,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拒绝返还。今年4月,蒋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王某返还48510元并赔偿利息。

  7月16日,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蒋某理赔款 48510 元,支付利息848.93元。

  案例解析

  按照此案法官的说法,蒋某驾驶王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,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,即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,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归蒋某所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

  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,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,且根据保险的“补偿性”原则,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,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,故王某没有取得保险理赔款的合法依据。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后,王某应当将该笔理赔款退还给蒋某。

  王某辩称蒋某未经其同意开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,给其造成了损失。蒋某的主张与王某的辩称不是同一法律关系,因此王某的辩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,故法院对王某的辩称不予采信。(注: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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